(一)
秦灭六国以后,分天下为三十六郡。到了汉代,一是疆域扩大了,二是郡、国的范围划小了。到汉末郡国有一百零三,那时的郡国相当于现在地市一级,县邑是一千三百一十四,相当于现在县级。汉时中央与地方郡守的考察主要是通过各郡岁终的计簿,地方官报告一年政绩的状况,然后郡太守的升迁黜陟则以上计考课的次第为准。可见现在地方官关心他任内的政绩工程这个观念由来已久。因为这既关系到他们仕途的上升空间,而这些政绩工程也间接关系到他们的“钱途”。在汉代,那时郡太守每年上报的计簿是否正确,是否有虚报的数字,丞相和御史大夫无法一一到那一百零三个郡国去具体核对,而且汉代郡守与尉在地方上的权力很大。他们可以直接辟除自己的属吏,他们在地方上有人事权,还有每年向朝廷推荐贤良方正的权力,对地方上的刑事案件有生杀予夺的权力。而尉则有兵权,财权也由地方直接掌控。所以那个郡太守飞扬跋扈,他完全可以一手遮天,任意的营私舞弊、贪赃纳贿。中央下达的政策,他们完全可以采取各种应付的对策。故朝廷的政策到了地方上具体的执行单位完全变样了。“上有政策,下有对策”的做法也是历史悠久。另一原因是地方上恶势力猖獗,地方豪强欺压百姓,社会动荡不安。在这个背景下,促使汉武帝下决心,派遣十三州刺史,巡视地方行政工作。
汉武帝设置十三部刺史的时间是《汉书·武帝纪》系在元封五年(公元前一〇六年),“初置剌史部十三州。”一部之刺史,与管和巡视所辖之七、八个郡国。颜师古注引《汉旧仪》云:“初分十三州,假刺史,常以秋分行部,御史为驾四封乘传。所到部,郡国各遣吏一人迎界上,所察六条。”这里郡太守的秩是二千石,而刺史秩只有六百石。这里也是以小人物制衡大人物。至于所察六条,指刺史到郡国巡视的职责和范围。《资治通鉴》注引《汉旧仪》称:
“一条,强宗豪右田宅逾制,以强凌弱,以众暴寡。(这一条是对地方恶势力而言)。二条,二千石不奉诏书、尊承典制,背公向私,旁诏守利,侵渔百姓,聚敛为奸。(这一条是考察地方郡太守有没有执行中央的方针政策,还是‘上有政策,下有对策’,利用权力谋取官员私利,侵占百姓的田宅,造大房子。现在是造大办公楼,连土地庙都巍峨高大,那就只能聚敛财物,苦了百姓的负担。)二千石不恤疑狱,风厉杀人,怒则任刑,喜则任赏,烦扰苛暴,剥戮黎元,为百姓所疾;(那时地方上刑事和民事的裁判权都在郡太守一人手上,地方上有冤假错案要追究郡太守的责任。怒则任刑,是指滥用刑罚搞逼供信,制造冤杀错判,种种苛暴劣政,为百姓所痛恶的。)四条,二千石选署不平,苟阿所爱,蔽贤宠顽。(这一条是指地方官任人唯亲,在选任官职时搞近亲繁殖,搞变相的世袭制。)五条,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,请托所监。(这一条是指官员的子弟,也就是今所谓之‘官二代’,利用父兄的权势,在地方上为非作歹,包揽和请托词讼。)六条,二千石违公下比,阿附豪强,通行货贿,割损政令。(这一条是指地方官与黑恶势力相勾结,权钱交易,接受贿赂,违背政策法令审批项目。)”
正文
汉唐中央巡视员如何考察地方官
以上就是关于汉唐中央巡视员如何考察地方官 的全部内容,声明如下:本文内容及图片素材部分来源于网络,根据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》,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,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,我们会及时删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