穷人走投无路,妻女沦为娼妓,这只是古代娼妓的一个方面。更重要的,娼妓是一个制度为物,与古代的“籍没”直接关联。
“籍没”是对罪犯家产清查登记予以没收的制度,古代没收犯人家口、财产入官,通谓“籍没”。历代封建王朝,都把籍没当作镇压叛乱者及其他重罪犯人的主要手段。女性家眷如同财物,因而也在籍没之列。
罪犯的妻妾儿女被籍没入官府,就成为官奴婢,其中年轻漂亮或有歌舞技艺者,往往要直接充当权贵们的侍妾或乐伎舞女,也常被当作礼物馈赠功臣,甚至送到市场拍卖,因而成为社会性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。其中相当多的罪犯的妻妾儿女被逼为召妓,这既是惩罚,也是最简便的财富谋取方式。
史书记载,中国最早的妓女当推三皇时代的洪崖妓。据说夏桀蓄有女乐达3万人。从最高统治者的宫妓开始,各层统治者都拥有名目繁多的家妓,如侍姬、小妾、声妓、歌姬、舞姬、美人之类。而平民百姓则依靠巫妓来满足占有两个以上女人的欲望。家妓与巫妓的合流,便出现了官妓,即由政府操办的妓业。
最早发明官妓的,是春秋时齐国的宰相管仲。他设置了拥有700名妓女的国家妓院。无独有偶,与管仲时代差不多的古希腊雅典的政治改革家梭伦,也开设了国家妓院,目的一是满足青年男子的要求,二是保护良家妇女不受骚扰。而管仲的妓院作用更大。一是通过税收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,二是有利于社会安定,三是吸引大量人才,四是送妓与敌,兵不血刃。管仲的发明很快被其他各国效仿,一时官妓大兴。
妓院的暴利,后世自然乐此不疲。作为统治者,往往通过“籍没”,将犯人“妻子财产籍没入官”,充实妓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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古代是怎样“逼良为娼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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